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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目前,已经有29个金融机构实行了“赤道原则",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建立的一套自愿性指南,以保证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环境问题。
- 根据这些原则,金融机构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赤道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对项目提供资助。
- 从2003年只有十家银行实行这些原则到目前有29家的增长势头来看,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的新标准。遵守赤道原则几乎已经成为成功安排项目融资的一个基本要素。
- 目前,国际金融公司为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提供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培训,并已经为实施该方案的13家银行直接培训了近400位银行家。国际金融公司还在必要时为银行提供一般问题指导,并在适宜的情况下提出建议。
- 赤道原则表明,银行业改变了把环境和社会问题作为主要业务风险的做法。互为竞争对手的银行已经同意不在环境和社会问题上竞争。
- 目前,国际金融公司正在修改其“保障政策"。由于执行这些政策的“赤道"银行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国际金融公司将在正式磋商阶段征求它们对“保障政策"的意见。
概述
2003年6月4日,七个国家的10个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由这些银行制定的、旨在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这些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对所有产业部门的项目融资实行这些原则,包括采矿、石油与天然气、以及林业部门。
目前,已经有29家金融机构实行了该原则(其中包括一个出口信贷机构和三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阿姆斯特丹-卢特丹银行、N.V.、Bradesco银行、巴西银行、伊塔乌银行、BBA伊塔乌银行、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毕尔巴鄂-比斯开银行、凯雷银行、CIBC银行、花旗集团、瑞士信贷银行、比利时-法国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出口信贷基金、汇丰银行、德国联合抵押银行、荷兰国际集团、比利时联合银行、中央中介信贷银行、瑞穗实业银行、拉博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标准渣打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联金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以及西太平洋银行。
赤道原则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在起草赤道原则的过程中,有关银行得到了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的私营部门投资机构)的大量建议和指导。根据Dealogic公司的估计,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2003年在全球项目贷款联合融资市场的总份额大约为80%。
为了实行赤道原则,有关银行已经或将要建立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实行赤道原则后,银行保证只为那些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贷款,即项目发起人能使银行确信他们有能力和意愿遵守旨在确保项目实施方法对社会负责并符合合理的环境管理惯例的综合程序。
这些银行对所有资本成本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贷款实行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私营部门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融资手段)指的这样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即为那些靠项目运营后产生的收入偿还贷款的项目提供的资助。
赤道原则使用了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程序建立的筛选过程。有关银行用通用术语把项目分为A类,B类或C类(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对A类和B类项目(高风险和中风险),借款人要完成一份环境评估报告,说明怎样解决在分类过程中确定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在完成了与当地有关利益相关者进行的适当磋商之后,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B类项目)就必须完成以减轻与监控环境和社会风险为内容的《环境管理方案》。
借款人必须向银行证明其项目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并符合涉及有关产业部门的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预防与减轻污染指南。对新兴市场中的项目,借款人还必须证明环境评估中考虑到了国际金融公司的保障政策,后者为处理自然栖息地、土著人口、非自愿移民、水坝安全、林业和文化财产等问题提供了指南。
以下网址可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http://www.ifc.org/equatorprinciples or 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
2005年3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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